近日,海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5年7月8日,海原县公安局经侦查,在马某某家中搜查到长土枪六支,铁制手柄短枪一支、木柄手枪一把以及枪柄、枪栓、钢管、火药、打磨机、砂轮等制枪材料和工具,并依法进行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枪支中六把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某等7人先后主动交代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或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
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海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六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鉴于其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李某某等7名被告,2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5人构成非法持有枪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