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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网络维权可行 网暴解纷违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心存敬畏,有所顾忌。所有互联网参与者理当谨记依法行使权利这一基本法则,摒弃网暴这一不合法的维权方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托运纠纷案。张某与宠物货运公司在小猫运输方面产生分歧,其男友李某在其拥有一定粉丝基础的新媒体平台发布“我的宠物猫被无良托运公司害死了!”等视频。部分网友对货运公司及其员工董某等发起大规模的网暴。近日,铁锋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删除货运公司致宠物猫死亡相关视频,赔偿原告董某等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网暴者本是消费者,其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原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其却采取了通过视频网暴经营者这一看似便捷却隐藏巨大法律风险的方式,最终不得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得不偿失的维权方式警示人们,处理纠纷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逾越法律红线,随意实施网暴的“时髦”行为一点也不可取。

  网暴看似最便捷、很有效,却最不可取。要知道,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时代,人人都有摄像头和麦克风,这决定了人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更意味着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的背景下,网暴只会让事件朝着不可控制和不可预料的方向发展。譬如,被害者的照片、电话、家庭成员、地址等被泄露后,很可能遭遇来自各方的电话、短信辱骂、诅咒,备受煎熬和压力。

  要知道,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权利都应受到平等保护,解决任何纠纷都应在法律框架之内。即便经营者存在一定过错,也不代表其隐私、名誉、声誉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某种限制,如发布“老赖”黑名单、发布通缉令、公布不文明游客名单等。但这绝不代表可以毫无保留、毫无遮拦地让一个人的所有信息均处于“裸奔”状态。

  特别是,网络暴力还会衍生“次生灾害”,狂轰滥炸地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滋扰、恐吓、谩骂,必然让其生活不得安宁,终日恐慌不安,甚至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远远超出预料的极端恶果。如果出现这样的后果,网暴者就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2015年,广东某店主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便将顾客视频截图发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后该店主以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对忘乎所以的网络暴力的警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心存敬畏,有所顾忌。网络曝光虽然便捷且可能快速解决纠纷,但更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甚至反噬行为者本人。所有互联网参与者理当谨记依法行使权利这一基本法则,摒弃网暴这一不合法的维权方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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