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原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调解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原告余某与被告田某之女田某某于2014年11月未经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5年12月生育一女,2015年5月原告余某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原告与被告之女田某某在海原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此后孩子便跟随母亲及被告一起生活。2018年9月22日原告余某刑满释放后,10月2日孩子母亲田某某因病去世。孩子遂由被告抚养照料。原告及其父母多次找到被告希望将其女接回自己抚养但遭到了被告田某的拒绝,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公安民警多次参与调解未果。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田某将孩子交由其抚养。
受理案件后,家事法庭承办法官以情入理,从孩子的角度劝解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以防调解不成判决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并致使孩子心理再受创伤。经法官多次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官提议,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一周后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前期抚养费用1万元。
达成调解后,原告向被告承诺:“以后你们想孩子了,我会经常带着娃娃去看望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