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科学评价审判绩效,促进审判作良性发展,确保审判任务高效、有序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均衡结案指相对期限内各月平均结案数的波动幅度应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条 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均衡结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当月收结案情况,向全院通报,以提高整体结案均衡度和个人结案均衡度,确保均衡结案。
第三条 各业务庭在全年各阶段均应保持正常收案,达到均衡收案。
第四条 每月结案均衡度均应达到5.5以上。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全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结案任务基数和结案率指标。
第六条 均衡结案指标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下达给各庭(局)。各庭(局)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根据院级任务指标分解至每一位审判执行人员,并将月结案数和结案率指标报分管院长,由庭长(局长)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均衡结案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各庭室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结案率,尽可能简易程序2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4个月内结案;执行案件4个月内结案。
第九条 结案均衡度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参与工作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