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诉讼文书立案装订质量,进一步规范诉讼案件卷宗归档,根据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的规定(试行)》及我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根据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类别,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订的案号。
第三条 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材料的用纸要求,是否入卷、排列顺序、装订方式均按照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案件卷宗装订、评查标准执行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的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条 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在报纸上发布的,将刊登该公告的报纸版面剪裁粘贴入卷。
第六条 当事人提交打印的诉状正、副本和执行申请书,页码处、改动处要求当事人盖指印予以确认,尾部的具状人和申请人姓名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盖指印。
第七条 立案庭或业务庭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出具接收证据清单,对当事人提交的多份证据应在清单上列出序号并由证据提交人签名、盖指印。
第八条 民商事案件预收诉讼票据入卷顺序,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和类别按规定的顺序装订。
第九条 民商事案件案卷中应附有当事人退费票据或结算票据。如因当事人原因未退费或当事人未能及时将退费票据交回附卷,由承办人在粘贴退还、结算诉讼费票据当页注明原因,并由庭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卷。
第十条 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批表报庭长审批后方可结案,并将报批表装订如卷。
第十一条 卷宗封面必须整洁、规范、统一。
笫十二条 执行卷宗有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笔录的,如无不易公开内容、不涉及保密的,可以不另行装订副卷。
笫十三条 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文书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顺序,依照最高法院(2009)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各种笔录统一打印形成,行政、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书记员亲笔签名,刑事案件由审判长、书记员亲笔签名,当事人签名并按指印后方可入卷。签名时应当写明时间。
第十六条 依法判决结案的均应装订审理报告,简易程序的署独任审判人员姓名,普通程序的署合议庭成员姓名。
第十七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入卷底证物袋并填写证物名称和数量。无法装订的可以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
第十八条 案件审、执结后即由承办书记员在认真检查全案形成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补齐遗漏、短缺的材料,按照规定排列整齐装订,并同步建立电子卷宗,由承办法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认为合格并在案卷生效后由书记员将电子卷宗按规定上传,纸质卷宗移交审监庭评查。评查结束后审管办要逐卷逐页验收归档,卷宗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立卷部门重新装订,不得归档。
笫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