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院案件信息填写工作的良性运行,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引导、规范案件信息填写,根据上级法院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案件信息填写的基本要求是及时、逐项、准确、完整,案件信息由承办人和书记员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划分填写并承担责任。庭(局)长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条 案件信息以其产生的时间点为依据划分填写责任。
立案庭应按要求填写立案信息,接收案件时各审判庭有权核对案件信息,信息不完整或有错误的,不得接收,但接收后发现的,不得退回。其责任由接收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不得违反我院关于案件审理地区分工的规定分案。
第三条 案件信息的修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法官填写《案件信息修改申请表》报庭长请示院长批准。
(二)修改前后日期不得跨越一个司法统计周期。
(三)信息修改需逐项标明变更前后数据。
(四)办公室根据院长批示修改信息,并报审管办备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修改。
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承办法官应填写《案由改变备案表》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案件报送评查时,应提交《评查案件案号列表》,未提交的,不予评查,该案件按未结案件处理。
第五条 案件立卷人为该案书记员。
第六条 案件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依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被本院通报的,责任人应向院长作出书面检查;
(二)导致司法统计错误,被上级通报的, 向院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私自将本庭案件交由它庭办理,导致前款通报的,相关庭长均应依照前款承担责任。单纯的信息填写问题导致前款通报的,由接收案件一方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每日对案件审限进行监督,对于临界审限的案件,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后备案。
第八条 借阅卷宗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借阅批准单》,办公室应将借阅批准单存档备查。
第九条 发现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填写
第十条 刑事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类、立案案由类、刑事附加信息类)
(一)凡案件涉及到的栏目,必须逐项填写,特别是包括标的金额、造成损失、案件价值、金额无法计算、被告人是否羁押、集团犯罪、集团犯罪人数、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数、单位犯罪、是否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请求。如果涉枪、涉黑、涉毒,应在相应栏目中填写。如起诉材料未能体现详情的则由刑事审判庭承办人负责补全。
(二)审查移送信息。
(三)诉讼参与人中当事人信息中的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所属国家、身份、工作单位、居住地、租住地,有身份证号码的亦应填写。
(四)起诉材料,要求有一份填一份,禁止详见证据清单等情况出现。
(五)生成司法统计信息表。
第十一条 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类、立案案由类、民事、行政附加信息类)
(一)凡案件涉及到的栏目,必须逐项填写。特别是是否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内容不能遗漏。
(二)行政附加信息:包括行政案件类别、涉诉原因、提出本案理由、申请行政赔偿金额、行政行为种类、作出行政行为时间等项内容(行政案件适用)。
(三)审查移送信息。
(四)诉讼参与人及参与人相关信息。当事人为个人的: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所属国家、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租住地,有联系电话及邮编的应填写。当事人为单位的:地位、当事人全称、地址,有联系电话、邮编及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填写。
(五)诉讼费信息(立案标的及费用、缓减免情况登记、诉讼费缴纳情况),特别是缓减免情况一定要登记。
(六)起诉材料,有一份填一份,禁止详见证据清单等情况出现。
(七)在检查信息填写准确后生成司法统计信息表。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类、立案案由类、执行附加信息类,特别注意的是计算诉讼费的标的必须与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相同)
(一)执行附加信息:原审案号、原审法院、执行类别、执行依据、执行内容、执行依据文号、申请执行标的、执行依据作出机关、文书生效日期、生效程序、履行开始日期、非诉执行案件。
(二)行政庭对是否裁定准予执行进行实质审查,该类案件由立案庭、行政庭分别按照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分工范围进行信息填写。
(三)案件审查移送信息。
(四)诉讼参与人及参与人信息。
(五)诉讼费信息(参见民商事案件要求,但立案标的及费用一栏中的“标的金额”必须与执行附加信息中的申请执行标的相同)。
(六)起诉材料信息。
(七)在检查信息填写准确后生成司法统计信启、表。
第三章 信息填写主体及项目
第十三条 刑事案件审判员负责填写案件信息项目为:
(一)补正完善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表、案由信息、刑事附加信息,具体参见立案庭刑事案件立案部分)。
(二)结案基本信息,包括结案日期、报结日期、结案方式、审委会意见、合议庭意见、结案案由等项内容。
(三)结案裁判信息:包括认定案值、挽回经济损失、是否当庭宣判、公开宣判、不公开审判的原因、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处理结果等项内容。
(四)开庭管理信息:法庭申请和开庭情况必须填写,开一次庭申请一次法庭,特别是陪审员信息及参加旁听人数不能遗漏。
(五)审限管理信息:包括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的申请和信息。
(六)当事人信息、被告附加信息:包括非法所得、犯罪金额、金额无法计算、强制措施、作案年龄、是否累犯、曾犯罪、判决主刑、有期徒刑、附加刑l、附加刑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附带民事处理、民事赔偿等内容。当事人辩称。
(七)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法定代理人及律师参加辩护的应填写)。
(八)生成、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九)简易转普通程序的申请、案件审限管理信息。
(十)审委会讨论综合性意见。
(十一)发起流程中的回避、管辖异议、案件的移送信息。
(十二)司法鉴定。
第十四条 刑事案件书记员负责填写案件信息项目为:
(一)庭审笔录及相关笔录、合议庭记录、审委会记录,并在制作完毕立即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审委会讨论:开庭日期、合议日期、简要案情、合议庭意见、合议庭申请讨论理由。
(三)案件的结案时间和文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 行政、民商事案件审判员负责填写案件信息项目:
(一)补正完善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民事附加信息)。
(二)结案基本信息,包括报结日期、结案方式、生效日期、是否婚姻案件、婚姻案件结案方式、审委会决定日期、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审委会意见等项内容。其中是否婚烟案件、婚姻案件结案方式为必填项。除案由为离婚纠纷时才填写该项,解除非法同居等其他婚姻类案件不属此项填写范围。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应填写调解日期撤诉及调解结案等即时生效的应填写生效日期;移送结案的案件应在送达后填写:移送人、移送日期、移送法院、移送原因。
(二)结案案由按实际填写。
(四)结案裁判信息,包括案件标的、是否当庭宣判、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的原因、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处理结果等项内容。结案裁判信息中,是否当庭宣判必须填写准确,不能把撤诉、调解案件填写为当庭宣判结案。
(五)诉讼费信息(除立案庭立案时收取过的费用以外而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补交诉讼费、反诉费、在缓交期限内缴纳的诉讼费等,立案庭已收取的不能再次填写),包含结案标的、诉讼费详情、减缓免详情、反诉费详情、其他费用详情、退费详情。在审理中发生减缓免诉讼费信息必须填写。
(六)开庭管理信息:法庭申请情况、法庭开庭情况、延期审理信息。
(七)审限管理信息: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的申请和登记信息,简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情况。
(九)核对当事人信息,立案庭少填或漏填的应补填,特别是当事人住所地等有变化的应填写。如有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应在该模块中填写。
(十)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如委托代理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十一)生成、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包括财产保全、管辖异议裁定等。撤诉或经调解即时履行情况等法律规定不制作法律文书的可引人撤诉笔录或调解笔录(由于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规定没有法律文书不能结案,因此要以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名义引人一个空白文档,并在该文档中注明本案即时履行不出法律文书或口头裁定准予撤诉不出法律文书),并可不填写送达登记。
(十二)填写回避、管辖异议、案件的移送信息、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司法鉴定。
第十六条 民事案件书记员负责填写案件信息项目:
(一)庭审笔录及相关笔录、合议庭记录、审委会记录,在制作完毕后立即引人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填写审委会讨论:开庭日期、合议日期、简要案情、合议庭意见、合议庭申请讨论理由。
案件的结案时间和文书的生效时间(同刑事案件生效时间填写要求)。
(三)文书送达情况。
(四)上诉人、上诉日期、上诉方式、预缴案件受理费金额、上诉人上诉情况(该项由立案庭流程管理人员填写)。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审判员负责填写案件信息项目:
(一)补正完善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执行案件基本信息)。
(二)结案基本信息(结案基本信息、结案案由):包括生效日期、报结日期、结案日期、结案方式、执结标的、拘留人数、罚款人数、罚款金额、当事人拒绝执行人数、强制执行措施、签发日期、审委会决定、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执行长联席会议意见、审委会意见等项内容。
(三)诉讼费信息(增加的执行费或其他应收取的费用)。
(四)听证信息(法庭申请情况、法庭听证情况、延期听证信息)。
(五)案件执限管理信息:执限延长、执限中止、执限中断、暂停计算执限申请和登记信息。
(六)执行情况,对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记录应摘要填写,如笔录系用电脑记录,可直接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七)执行大事记(重大事件发生,如拍卖、拘留、暴力抗法等承办人认为重要信息)。
(八)这部分内容,除立案时填写的以外,承办人在结案时要加以补齐,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予添加相关内容。
(九)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等情况的填写)。
(十)生成、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令、裁定书、结案报告)等。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审判员负责填写案件信息项目:
(一)听证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记录、以及在本院电脑产生的其他相关笔录。
(二)填写审委会讨论、听证日期、合议日期、简要案情、合议庭意见、合议庭申请讨论理由。
(三)案件的结案时间。
(四)文书送达情况。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案件信息的填写,比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