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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法院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领用程序,提高利用效率,降低办公经费,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办公用品仅指保证正常办公所用的低值易耗品和耗材,包括剪刀、胶水、橡皮擦、回形针、直尺、订书器、裁纸刀、签字笔、铅笔、信笺、信封、打印纸、复印纸、复写纸、印刷品、印泥、钉书针、大头针、夹子、图钉、账册、卷宗、档案袋(盒)、标签、纸杯、计算器、电池等。

三、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添置、维修、领用、登记、保管、清查等工作。

四、办公用品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不许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五、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办公用品消耗和使用情况,每月30日前编制并提报下月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长签发后方可采购办公用品。 

六、每月10日前,各部门根据需要由内勤从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

七、打印机碳粉等办公消耗品由各部门根据需要向办公室申请,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单,报院长审批。

八、采购员根据审批签字后的办公用品购置单实施购买,并于月初完成;采购员在定点的供应商采购办公用品,定期实行统一转账;临时急需的办公用品,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确认,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立即购置。 

九、购入的办公用品须按类别,品种清点,验收,统一登记入库管理;办公常备用品的发放实行随用随领制,领用时由领用人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写明时间、物品名称、数量等。

十、办公用品管理员须建立和登记办公用品台账,定期核查所领物品登记表,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和库存管理 ;管理员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对台账与实物,保证账实相符;管理员须防止办公用品受潮、虫蛀、损坏或丢失,保证办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管理员须根据办公用品的消耗或领用情况,确定和保持合理的库存种类和数量,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证正常使用。

十一、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61日起实施。

来源: 责任编辑: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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