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有效使用车辆,明确责任,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和部门管理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车辆户籍、检验、证照、保险理赔、维修、调配使用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管理工作,建立车辆、驾驶员档案。
第三条 所管理的车辆应确保院领导及无车部门用车,遇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所有车辆均由办公室调配;各配车部门的车辆由主管副院长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油料供应、事故处理等。
第四条 车辆采取定人定车制度,不得和他人相互换驾或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相互换驾的车辆,必须经院长同意,且驾驶员应相互讲清车辆机械状况及操作要领。
第五条 车辆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指派,非本车驾驶员一律不得私自驾驶车辆;私自驾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或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遇有特殊情况,确需非本车驾驶员驾驶的,须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第六条 无出车任务车辆或当日能够返回的派出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院内;当日不能返回的,必须停放在有管理人员管理的停车场,以防被盗或损坏;不按规定停放发生被盗、损坏或其他事故的,由驾驶员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无车部门的办案和工作用车,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应写明车牌号、驾驶员、用车人员、事由、用车部门、目的地和核准加油量),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用公车娶亲、奔丧、旅游以及办理其它不属于公务活动的事项。违反此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和造成其他损失,均由驾驶员或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春节、“五一”、“十一”放长假期间(公休日除外)实行驾驶员和车辆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在本院所有车辆中轮换安排,值班车辆由当日总值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其他节假日由主管副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车。
第十条 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行驶与用油核算,车辆用油超过核准加油量且未经院长审核同意的,超出部分费用由车辆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严格修理项目审批制度。部门管理的车辆,日常保养和小维修由部门自行负责;需要大修的,由部门负责人上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提请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维修。办公室管理的车辆需要维修的,由车辆驾驶员填写维修单,办公室主任核查,经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本院维修车辆采取定点厂家修理和特约维修站修理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操作由办公室决定。各车驾驶员不得擅自送修,不得超范围修理,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在外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必须在场监督维修,所换本件的旧件应带回查验;在定点修理厂修理完毕时,驾驶员要审核厂家清算单,确认无误后应签字。修理费用由办公室依照规定统一结算,在特约维修站修理车辆,由办公室派员协助驾驶员同去联系维修。
第十四条 出长途车辆在外需要修理时,报院长同意后与同车干警商量解决修理渠道。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与厂方协商价格,返回应向院办公室申报发票并登记。外借的车辆在外修理时,驾驶员应向借车单位申明,修理费用由借车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院办公室有义务对本院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驾驶员进行保养、维修、清洁并进行台帐登记。
第十六条车辆必须做到:车况良好、外观清洁,雨雪天做到车辆干净。院办公室不定期地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车辆使用、管理、耗油进行评查,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在编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做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等处理;聘用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驾驶人员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