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院所有公文的处理工作。公文的处理包括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销毁、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用印、整理、传阅、归档和销毁,任何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条 收文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拆封、登记、签收、分发。签收时要逐件清点,签名注时。重要公文要逐页查点,发现问题要及时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条 给院领导的亲收件,由院领导亲自收拆,给院领导的一般信件由办公室主任收拆,给本院的函件由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收拆并进行登记。凡办公室收到的有发文字号的公文、明传电报、重要会议通知和信件都应进行登录,登录项目包括公文的标题、发文的字号、发文机关、密级、收文时间、公文去向;给各部门的函件由各部门内勤收拆。
第四条 院领导及庭室负责人参加县级以上工作会议领回的重要文件,应先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传阅、传达或使用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统一清理归档。
第五条 公文登记完毕填附文件处理单后报办公室主任处理,并及时呈报院领导审阅。院领导出差、休假的,应在院领导上班后将未阅的文件及时送院领导审定,紧急公文可电话请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经院长批示交有关庭室或个人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送有关庭室或个人阅签,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后,及时收回文件原件。传阅件按院长批示的范围及时送达传阅,传阅后要及时回收。
第七条 院领导审批公文,由主批人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圈阅,视为同意。
第八条 经院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做好登记,负责催办、查办,并将办理情况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本院的文件、报告和请示等,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拟稿,院领导也可布置有关部门拟稿。各庭室有关单行材料由各庭室负责草拟,送办公室审核后报院长审定。
第十条 草拟公文必须贴统一印制的海原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并按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各部门拟文送审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确需以海原县人民法院的名义行文、以何种形式行文、公文的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是否需要划密及密级等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审核后,交拟文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送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或有关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公文主办部门将签发稿交办公室文印室统一印制、用印、分发。本院印发的文件应严格按文件上的主送和抄送单位发送,不得扩大和缩小发送范围。
第十四条 文件的办理必须符合保密规定,秘密级以上文件不得扩大阅读、发送和借阅范围;机密级以上文件一律不得自行翻印;借阅密级文件、材料应由院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文件的归档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应当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所有公文的装订和归档,归档程序和要求按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